郴州日报·郴州新闻网讯(通讯员 李彤)日前,郴州市北湖区某足道店因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郴州市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营业。
前期,大队在对某足道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针对该违法行为,大队监督执法人员立即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足道店责令停止营业并处罚款3万元。同时要求场所负责人立即补办《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经消防部门检查确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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