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郴州某学院食堂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郴州某学院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且未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于2022年11月1日实施,但仍有部分企业负责人对规定要求未引起重视。此案的查处,警示食品企业能够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担起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稿件来源: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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