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 袁小兵 先生/小姐
鉴于:
1、2015年6月25日,你方与郴州五岭阁体育休闲基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就五岭阁练习场右侧C塔达成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你方每年应当向我司支付租金20万元,如逾期支付你方应当按相当于租金的1%向我司承担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我司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租赁房屋。
2、截止本函告之日止,你方已拖欠我司租金 13.33 万元,且已长达 8 个月之久,并经多次催告未果。为了督促你方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因你方逾期支付租金且已超过30日,我司决定根据合同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正式终止与你方达成的租赁合同。
二、请你方务必于2016年12月31日前,前往我司清缴拖欠的租金和逾期违约金,并将留置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搬离,腾空房屋,但不得破坏甲方房屋原有设施设备的完整。根据合同约定不可拆卸的包括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及不可移动的物品归我司所有,你司不得破坏物品的完整,否则应照价赔偿。
三、在本函告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内,你方未将有关物品搬离散租赁物的,即上述期限届满后你方留置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均视为你方抛弃的垃圾,我司将代为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垃圾处理费概由你方承担。
四、我司在此依法保留依据你我双方达成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追究你方因拖欠租金所造成的相关法律后果的权利。
专此函告,请妥善处之。
郴州五岭阁绿氧山庄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2月16日
编辑:蒋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