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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情导致3人死亡,物业赔偿77万余元!

作者:    来源:郴州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4-02-05


一小区住户家中突发火情,3人不幸身亡,物业公司放任对消防通道的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广东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案件,最终判决该小区物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家属赔偿77万余元,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回顾

某天,深圳某小区15楼一住户家中突发火情,居住人员发现着火时,房门已被浓烟封堵至无法呼吸。消防救援人员接警后,迅速赶到该小区,却被小区内消防通道上乱停放的车辆挡住了行进路线,只能就近绕行到小区侧门,再由消防救援人员携带救援器材,徒步奔跑到发生火灾的15楼进行救援。经救援,搜救出4名被困人员,其中3人不幸身亡。

法官说法

消防通道是公共应急救援的基础设施,事故发生后,可确保消防车畅通无阻,迅速到达现场,为及时灭火救援创造条件,是公认的“生命通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引发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小区车辆停放的规范管理,及时排除违规占用、堵塞消防通道行为,杜绝消防安全隐患。

小区业主也应当严格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自觉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它们平时看似不起眼,但在火灾发生时就是被困者逃生的希望,守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

哪些场所必须有逃生通道?

紧急时刻怎样脱险?

平时如何保持逃生通道畅通?

逃生通道五问,你一定要了解!

保持消防通道通畅,也是守护我们的生命安全!

编辑:骆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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