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
近日,国家森防指办公室组织公安部、国家林草局、中国气象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成员单位、重点省份和相关专家,对今年全国两会期间(3月4日至13日)和春夏季(3月至8月)全国森林草原火险形势进行综合会商研判,现已发布预测结果,其中,北京有关预测情况如下:
(一)全国两会期间火险形势预测北京大部、河北北部和西部、山西东部、内蒙古东南部、辽宁西部、福建南部、江西东南部、广东东部和南部、广西西北部、海南西部、四川西部和南部、贵州中西部、云南大部、西藏东部的部分地区森林火险等级较高,其中,广东东南部、广西西北部、四川南部、贵州西南部、云南北部和东部森林火险等级高。另,四川西部草原火险等级较高。
(二)春季火险形势预测森林火险形势预测:华北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中西部):预计春季森林火险等级接近常年,北京大部、天津北部、河北北部和西部、山西东部和南部森林火险等级较高到高。
(三)夏季火险形势预测预计夏季全国大部地区森林火险等级接近常年同期,大兴安岭地区要注意雷击火灾的防范,华南、西北西部、新疆降雨较常年同期偏少,要关注阶段性气象干旱。
近日,北京市森防办发布《春季森林防火倡议书》,希望市民朋友们增强森林防火意识,自觉遵守防火规定、履行防火责任,监护好特殊人群,积极向身边人宣传森林火灾的危害性,普及防火知识,进入林区不携带火种、不违规用火,共同守好一座山,护好一片林。在遇到森林火情时,请市民朋友们切勿盲目扑救,首先要确保自身安全,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2119或119,说明火情发生地点,为森林火灾处置争取有利时机。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违规野外用火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森林火灾法律法规常识,你必须要知道!
法条链接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事业单位、旅游项目开办者未按照本市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范建设或者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标识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接受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者对用火的管理、要求和检查,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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