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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3·15”金融消保在身边

作者:通讯员 曹燕 李秀仙    来源:郴州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4-03-14



为加强社区居民的金融知识,有效提升金融消费者素养,稳定金融消费信心,3月12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工作人员进入柿竹园矿社区开展“3·15”消保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设置了宣传台,张贴了海报,悬挂了横幅,准备了宣传册。               

活动期间,工作人员通过发放宣传折页、有奖问答等多种互动方式,向社区居民普及防范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金融消费者八项权利等金融知识。工作人员还结合了新型金融诈骗案例,进一步普及防范电信诈骗技能,并提醒广大社区居民做到六不,“不轻信、不汇款、不透露、不扫码、不点击链接、不接听转接电话”。学会时刻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发现自己可能成为了电信诈骗的受害者,应立即报警,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利益。

宣传活动共向社区居民发放了约300份宣传册,得到了广大社区居民的认可,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提升了他们的金融素养和防范电信诈骗能力。

消保小知识

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系例之一

非法集资的定义及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即社会性。

1.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 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 都须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2. 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3. 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 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三)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他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四)去不正规的理财公司工作要慎重,做业务员也是有风险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骆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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