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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速看速转!这封信事关未成年人保护!

作者:    来源:郴州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4-04-03


关于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

致全区居民的一封信

亲爱的居民朋友:

您好!近年来,全国各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繁曝光,司法机关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绝不手软。为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黑手,有效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请您积极参与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清除犯罪土壤,守护祖国未来,共同为全区未成年人打造安全、温馨的生活学习环境,为他们健康快乐成长“保驾护航”。

一、熟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类型

性侵害是指一切以欺骗、暴力、讨好、教唆或物质引诱及其他非自愿的性接触,既包括身体接触,也包括非身体接触。性侵害对象不仅仅是女孩,也包括男孩。

(一)身体接触型——行为性侵

1.强迫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

2.强迫未成年人卖淫;

3.他人不必要但有意识地触摸或亲吻未成年人的隐私部位(衣服里、外均属于);

4.让未成年人触摸他人的隐私部位;

5.与未成年人玩性游戏(如“脱裤子”、“互相摸”);

6.其他身体接触型侵害行为。

(二)非身体接触型——言语性侵和视觉性侵

1.在未成年人面前裸露,邀请其窥探、触摸;

2.通过网络引诱未成年人做出性意味的动作;

3.其他非身体接触型侵害行为。

二、学习、了解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广大居民要学习、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刑法》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坚决不触碰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文规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尊法守法,积极参与“利剑护蕾·雷霆行动”

广大居民要尊重、敬畏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利剑护蕾·雷霆行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失去理智,千万不要把“黑手”伸向天真的孩子。你的恶行对受害者造成的身心伤害是无法挽回的,他们心中会留下永远的心灵创伤。性侵害会导致受害者疾病、不能生育下一代、重伤、终身残疾甚至死亡,也会致使受害者惊吓、自卑、交际障碍,也可能导致其自杀。司法机关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零懈怠”,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打击。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要挺身而出,及时制止,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广大居民要积极举报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的线索。对窝藏、包庇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利剑护蕾.雷霆行动”,我们责无旁贷!让我们共同携手,在全社会深植法治与安全的“种子”,共同守护全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阳光生活!

北湖公安分局

北湖区教育局

2024年4月2日


来源 |北湖公安分局、北湖区教育局

编辑:谢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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