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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任务需要,依法优先通行!

作者:    来源:郴州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4-04-09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职责使命。国安干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我国法律赋予了必要的通行便利权,以保障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每个公民遇到这种情况都有义务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

工作需要 依法享有

国家安全机关有关执法活动时效要求高,战机稍纵即逝,不能有丝毫耽搁延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享有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等通行便利。

“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优先购票或者不购票出示证件即可优先乘坐的情况,其中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汽车、出租车、地铁、火车、船只、飞机等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优先乘坐并非免费乘坐,事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票或者予以相应的补偿。

“优先通行”不仅包括车辆优先通行权,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某些区域、场所享有的优先通行权,如优先通过机场、高铁站安检区等。如遇这些情况,国安干警经出示工作证件,有关人员应允许其优先通行。

出示证件 请予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国安干警使用人民警察证执行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公民和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并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对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表现突出的,国家安全机关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使用接受监督

一方面,国安干警依法行使通行便利权的前提条件是“执行紧急任务需要”。“紧急任务”是指情况紧急,按照正常的方式、途径、程序通行,可能贻失战机、贻误工作,如紧急赶赴现场、追捕跟踪犯罪嫌疑人等。非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不得随意使用,更不能因私滥用通行便利权。

另一方面,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编辑:段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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