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郴州日报》2版刊发的《私改人行道“堵”了心》一文,报道了北湖区文化路义帝陵公交站台旁店铺在装修时对门前的台阶进行了扩建,导致人行道变得狭窄,轮椅和婴儿车无法通行,只能借道机动车道通过。在接到城管部门的整改通知后,店主切除了部分台阶,但轮椅通行还是不方便。
人行道上的这个堵心事本不该发生。《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文中报道的这家店铺装修时在人行道铺设台阶改变了人行道原状,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熟知法规,是遵守法规的前提。笔者认为,商家在办理经营手续时,有关部门要组织他们进行正当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政设施、维护市容环境等相关法规的学习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法规意识。
商家应严格遵守法规行事,不能以一己私利,挑战法规权威,损毁公共设施,侵犯百姓利益。
城管部门、社区要加强巡查,重点关注在建项目、在装修的店铺等,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提醒教育,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在接到投诉下达整改通知后,相关管理部门更应加强对店铺主进行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对其整改方案进行审查、指导,并随时对整改过程进行监督,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整改到位,让老百姓满意。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店家在接到整改通知后,不要心存侥幸,对整改打折扣,以防给老百姓再度添堵。
新闻热线:0735-2892485 广告:2893888 E-mail:master@czxww.cn 传真:2295893 举报电话:2886133 2893039
郴州新闻网投稿QQ群:60874409 民情直通车联络QQ群:281367893
郴州日报社 主办 地址: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北路24号
湘ICP备4310030200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