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在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高新区一住宅居民违规停放电动车,车主首某拒不改正,大队依法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该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一居民将电动自行车停在一楼公共楼梯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将电动车移出楼梯间,车主首某拒不改正,首某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即“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以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根据《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首某做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应正确停放车辆,不得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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