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一小区居民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且拒不整改,被依法立案查处。
前期,苏仙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爱莲湖畔小区存在住宅建筑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大量电动自行车的现象。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何某在爱莲湖畔小区内高层住宅建筑10栋2单元(建筑层数:地上19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约53.2米)一层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大队消防监督人员要求其立即将电动自行车移出一层安全出口,停放到规划停车位,该车主拒不整改,其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大队依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何某处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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