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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流浪人员办理户口事项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4-12-02


网友“杨斌”发帖:

宜章县杨梅山镇土桥村11组村民收留流浪人员并为其办理户口时,被要求提供登报信息,请问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有,为什么第一次提交资料不告知?而是三番五次找各种问题让我们跑多次?

宜章县公安局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反映我局已收悉。根据您的提问,现予以答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在救助管理机构(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和托养机构)受助超过3个月、经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寻亲服务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补登。具体提交如下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办理落户意见函;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落户安置批复;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的包含人员姓名(民政部门起名)等户口登记事项、《求助登记表》、寻亲公告、公安机关采集比对指纹、人像、DNA数据的反馈结果、救助情况说明等在内的有关材料。

经向杨梅山派出所核实,派出所正按程序予以办理户口补登。请您向杨梅山派出所了解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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