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湖区立昇领域小区开
张某在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在物业劝阻、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给予张某罚款人民币650元整的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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