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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城网评|吸毒记录封存之辨

作者:欧阳家园    来源:郴州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6-02-09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其中关于吸毒记录等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规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面对这一新规,我们既需正视其承载的法治进步与人文关怀,也需理性辨析公众的合理关切,理解制度设计的深层逻辑与现实考量。

首先,必须严格区分“吸毒违法”与“毒品犯罪”。这是讨论一切的前提。我国法律对两者有清晰界定:单纯吸毒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为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行为,则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法规制并产生不可消除的犯罪记录。本次新规所涉及的“封存”,其对象明确限定于前者——即吸毒等治安违法记录,与毒品犯罪记录的严格刑事属性有着本质区别。任何将二者混为一谈的担忧,都源于对这一基本法律界限的模糊。

其次,封存的根本目的,是给予真心改过者一条向社会回归的路径。设立此制度,并非弱化对吸毒行为的否定评价和惩戒,其核心在于贯彻“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避免因一次过往的违法行为,导致个体被永久“标签化”,从而在就业、教育等领域陷入系统性困境。这并非对过错的豁免,而是着眼于未来:为已受到处罚、决心悔改的人员提供修复社会关系、重启正常生活的可能,实质上是为了降低其再犯风险,增进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和谐。这体现了现代社会治理中,惩罚与修复并重的价值取向。

再次,制度设计本身已构筑了严密的“安全阀”。公众最大的疑虑,在于“封存”是否等于“洗白”,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削弱对特定职业的审查。对此,法律条文已预设了明确且严格的限制。封存绝非销毁,原始记录依法予以保留,并非物理删除或法律上视同从未发生。封存是通过严格的技术与管理措施,限制其被非必要地查询、传播和使用。新规明确规定,仅在两种情形下可依法查询:一是有关国家机关为办理案件所需;二是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特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审查。这为防止查询权被滥用设置了高门槛,并要求查询者承担保密义务。同时,该制度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对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社会帮教等成熟治理体系的法律化补充与完善,旨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治理效果的统一。

最后,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精准执行与动态调整。吸毒记录封存制度的成功,关键在于在实践中能否精准拿捏分寸:一方面,要严格依法落实,确保其成为助力改过自新者的有效工具,防止被误读或架空;另一方面,必须继续毫不动摇地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加强毒品预防宣传教育,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的需求与供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保障特定个体合法权益,二者并非零和博弈,而是可以通过精细的法治设计与社会共治来实现动态平衡。

总而言之,对吸毒记录予以特定条件下的封存,是一项审慎的立法选择。它考验着一个社会的法治成熟度:能否在坚决抵制毒害的同时,以理性、务实且富有远见的态度,为迷途知返者架起一座回归的桥梁。这需要刚性的法律执行作为支撑,也离不开社会层面理性认知的逐步形成。在无情的法律与有情的社会之间,这项制度寻求的,正是那份最大公约数。

一审:谢莉娜

二审:黄慧

三审:刘红亮

编辑:谢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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