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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余吨机制炭引燃仓库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竟高达838.85万元
近日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
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29日凌晨
湖南郴州市汝城县永安村某物流园内
一钢结构仓库突发大火
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但仓库内的物资被全部烧毁

消防员展开扑救。图源:湖南消防
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38.85万元
经调查
起火原因为
仓库经营者何某某
堆放的30余吨机制炭发生自燃

调查证实
何某某将存在自燃风险的30余吨机制炭
随意堆放于
未配备任何消防设施的仓库内
日常管理中
也未严格落实
针对存在自燃风险的物资
在堆垛间距、通风散热
定时测温等方面的核心安全管控要求
导致炭堆内部蓄热无法及时散发
温度持续攀升并突破自燃临界点
最终引燃周边可燃物
酿成大祸

监控画面。图源:湖南消防
案件移送起诉后
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何某某作为仓库经营者
负有安全生产
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
其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引发火灾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依法应予惩处

火灾事故调查现场取样。图源:湖南消防
综合案件事实、情节
被告人何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
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
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这起案件再次敲响安全警钟
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
全面排查各类隐患
从源头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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