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业主大会开不起来、业委会形同虚设、物业公司反客为主的现象屡见不鲜。一方面,“启动难”让筹备工作一拖再拖;另一方面,“运行乱”使业委会容易因内讧停摆,甚至与物业形成利益勾连。而业委会一旦瘫痪,小区便陷入治理真空。究其根源,是过去相关制度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的时间约束、责任主体和惩戒机制。
在笔者看来,这份细则通过降低参与门槛、强化权力监管,让业主能当家、敢管事,也让权力有约束、受监督。比如,街道收到申请30天内必须组织筹备组、筹备组3个月内完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建设单位按每户30元交存经费,让推诿拖延失去土壤;允许以分期建设的部分、片区、栋、单元为单位共同决定,将签收纸质票视为参与表决,有效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的实践门槛。这是一种务实的立法智慧——与其追求程序上的完美,不如先让治理“转起来”。
当然,好的制度要转化为好的治理,关键还在执行。街道社区能否主动担起指导和监督责任?新规赋予的责令改正,会不会因人情世故被轻轻放下?业主监督委员会如何避免徒有其名?这些问题,仍需在实践中探索。
业主自治关乎每家每户的切身利益,也是城市基层治理绕不开的一环。《指导细则》既为业主赋权,也为权力设限;既强调党建引领方向,也尊重业主自我管理规律。但让制度从纸面走向地面,需要街道、社区、业主的理性参与,更需要全社会对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的持续践行。唯有如此,小区的每一处公共事务才能运行在阳光下,文明家园才能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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