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肖功员辞去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6年6月15日郴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郴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接受肖功员辞去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由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一审 | 邓金秋
二审 | 肖珂雯
三审 | 李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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