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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拆除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通告

作者:    来源:郴州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6-08-17


为提高人员密集场所组织逃生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现就拆除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立即组织防火自查。人员密集场所立即组织开展防火检查,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铁丝网等障碍物。

二、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人员密集场所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已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主动拆除。

三、加强消防培训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演练。员工应当知晓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四、开展消防安全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向公众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在人员密集场所发现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可以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对举报投诉经核查属实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特此通告。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6年8月9日  

编辑:骆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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