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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失信案例|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作者:    来源:郴州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3-03-14


一、北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曹某经营掺假掺杂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2月20日,北湖区市场监管局对曹某经营掺假掺杂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8日北湖区市场监管局在罗家井市场开展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对当事人曹某摆放在肉架上正在销售的牛腩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测未检出牛源性成分。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所销售的牛腩实际为马肉,上述冒充牛腩销售的马肉共计10Kg,销售价格为70元/kg,违法所得合计700元。北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

当事人明知是马肉,却谎称为牛腩卖给消费者,赚取高额利润,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是食品行业不能逾越的红线,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二、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神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防水卷材案

2022年10月24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郴州神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防水卷材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不合格防水卷材103卷;3、罚款17480元。

2022年5月1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郴州市某建筑工地使用的防水卷材涉嫌质量问题。检查发现该工地使用的大禹神工牌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系由当事人销售给项目方。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存放的该批防水卷材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所检项目“剥离强度-卷材与铝板”和“热老化-剥离强度卷材与铝板”不符合GB23441-2009《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7月29日,当事人申请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共购进上述防水卷材152卷,当事人于2022年5月28日将其中49卷退回生产厂家,因未到防水施工节点,剩余的103卷防水卷材尚未使用,上述不合格防水卷材货值金额共计1748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防水卷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防水卷材广泛应用于房屋工程建设,其产品质量关系到房屋工程质量。当事人作为防水卷材的销售和施工单位,理应在进货渠道上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资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案

2021年12月8日,资兴市市场监管局对郴州市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891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开发“顺欣雅郡”小区过程中,对来办理收房手续的买受人,以代收的名义收取1800元/户的燃气开户费,自2020年4月以来共收取165户买受人燃气开户费,合计金额297000元。经核实,自2011年7月20日资兴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在市城区执行管道燃气设施与商住工程建设“三同时(即通水、通电、通气)”文件以来,相关燃气公司未以任何形式委托当事人向用户收取物价文件规定的1800元/户的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用,买受人亦未委托当事人代办燃气开户事项。资兴市市场监管局就当事人违规收取燃气开户费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已将违规收取的费用进行了清退。资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各级政策性文件已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当事人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造成了小区业主多付价格,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和警示效应。


四、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侯某销售假冒“鄂尔多斯”服装案

2022年5月26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侯某销售假冒“鄂尔多斯”服装案移送郴州市公安局,郴州市公安局已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2022年3月21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郴州市北湖区同心路北湖一号小区一民居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侯某在该居所经营网店,销售“鄂尔多斯”牌服装,现场发现“鄂尔多斯”牌男士大衣28件,包装袋、领标等物品283件,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经鄂尔多斯公司鉴定,上述被扣押物品均为侵权假冒商品,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下半年开始在其居所经营网店,店铺名称为爱衣裤服饰店,掌柜ID:郴州市北湖区爱衣裤服饰店。当事人通过从北湖汇服装市场购进白板服装和“鄂尔多斯”吊牌、洗水唛、领标、包装袋、手提袋等物品,自行加工成“鄂尔多斯”牌服装在网店销售。经执法人员向某网络有限公司调查核实,当事人从2021年至今在网店销售该种“鄂尔多斯”商标的服装,其销售金额为1773664.91元。当事人销售侵权假冒“鄂尔多斯”牌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已涉嫌犯罪,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商标侵权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本案的办理彰显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营商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坚定决心。


来源:郴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编辑:邓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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