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 | 市政府 | 市政协 | 市总工会 | 北湖 | 苏仙 | 资兴 | 桂阳 | 宜章 | 嘉禾 | 永兴 | 临武 | 汝城 | 桂东 | 安仁
> 正文

店铺起火,2位私家车主拘留5日!占用消防通道!

作者:    来源:郴州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4-02-05


去年7月16日晚,湖北潜江一商铺发生火灾,千钧一发之时,2辆私家车却违规停在消防车通道上,致使消防救援车辆无法进入。因延误最佳救援时机,火势已蔓延至二楼,情急之下,现场群众合力将违停车辆抬离。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相关部门对两位私家车主均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很庆幸没有出现人员伤亡,不然可能就不止行政拘留了!

消防车通道是生命通道,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堵塞,违者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米宽度,就是生命的宽度!道路千万条,千万别堵生命通道这一条!

编辑:骆斐
分享:

新闻热线:0735-2892485 广告:2893888 E-mail:master@czxww.cn 传真:2295893 举报电话:2886133 2893039

郴州新闻网投稿QQ群:60874409 民情直通车联络QQ群:281367893
郴州日报社 主办   地址: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北路24号
湘ICP备4310030200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