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惩戒办法》给电诈相关者施了“紧箍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成为数量上升最快的刑事案件类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之所以能够实施并且多发,主要原因是此类非接触性犯罪的相关者给予了配合与支持。《惩戒办法》重点惩戒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联的单位、个人和组织者。
《惩戒办法》明确了惩戒对象: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经认定具有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行为的单位、个人或相关组织者。《惩戒办法》明确列出针对哪些人、哪些行为实施惩戒,让社会公众清楚认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实现警示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
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相关行业对惩戒人员的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电话卡的多项功能进行限制,从技术层面严防再犯。
金融惩戒包括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
电信网络惩戒包括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电信业务,限制惩戒对象名下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不得为惩戒对象办理新业务。
信用惩戒包括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名单信息,加强名单信息公示,以形成强大舆论震慑。
《惩戒办法》提醒教育广大群众,不要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防范被不法分子利用开展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一审 | 谢莉娜 龙琦钰(见习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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