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五一”期间住宿行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来源:郴州新闻网 2026-04-21 17:00:00

全市各住宿行业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宿行业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落实明码标价

应在经营场所及电商平台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价格,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新。

二、主动履行价格承诺

各经营者应积极响应行业协会的号召,主动签订价格承诺书并公示,接受消费者、社会各界及政府部门的监督。

三、严禁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标价内容不规范、更新不及时;

2.客房内有偿消费品,以及酒店宾馆、民宿有偿提供的洗涤、订票等服务未明码标价;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各类娱乐、商务、停车等服务价格;

4.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客房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5.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6.虚构原价、虚假降价、虚假折扣、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

7.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后,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不履行价格承诺;

8.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风险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处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全市各住宿行业经营者应高度重视,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欢迎广大群众、消费者对住宿行业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来源:郴州市场监管


一审 | 邓金秋
二审 | 张明
三审 | 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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